營位預定須知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露營客審閱(審閱期為一日)
訂約人
露營客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露營區 拉拔克有機咖啡莊園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預訂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預訂方式)
甲方以網際網路、電話、現場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預訂者,乙方接受預訂時,應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即時通知甲方。
第二條 (預定內容)
甲方預定應告知乙方預定需求之期間、型式(露營、夜衝、包場、泡茶)、人數、預訂者及連絡方式。
第三條 (價格及其內容)
乙方接受甲方預定時,應確定日期、型式、數量及價格,並應依第一條約定通知甲方,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
本契約之價格經雙方合意,計新臺幣 元,乙方除提供場地外,尚包括衛浴設備、無線網路、電冰箱。
第四條 (入場、退場時間)
甲方入場之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退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付款方式為:
□現金(現場)
□金融機構轉帳
第六條 (訂金或預收價格總金額之收取)
乙方接受甲方預訂後,甲方入場前,乙方(請勾選):
- 收取定金新臺幣 元(約定總金額百分之四十)。
- 預收約定總金額新臺幣 元。
第七條 (甲方解約時訂金或預收總金額之退還)
甲方解約時,應通知乙方,並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或預收總金額:
- 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入場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二、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入場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
三、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入場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入場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五、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入場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六、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入場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七、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入場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
- 預收約定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處理:
- 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入場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乙方應退還預收約定總金額百分之百。
二、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入場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乙方應退還預收約定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三、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入場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預收約定總金額。
第八條 (契約變更)
甲方於預定後,要求變更入場日期、天數、型式、人數,經乙方同意者,甲方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
第九條 (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無法履行預定契約時,應即通知甲方。
第十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違約處理)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預訂契約者,甲方得請求約定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甲方得請求約定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甲方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甲、乙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甲方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十一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停班停課、須乘坐之交通航班停駛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乙方應即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定金(或預收總金額)及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廣告內容之真實)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十四條 (確認入場之通知)
甲、乙雙方應於入場當日 時前,向對方確認住場。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乙方應確保甲方入場期間場所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非因甲方之事由致場所設備故障者,甲方得請求乙方立即為妥適之處理。
甲方應注意並遵守乙方之管理規定,使用乙方各項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補充規範)
本契約如有其他未約定事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 屏東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